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黃民豐 訴訟代理人 謝亞哲 律師
朱一品 律師 陳敬穆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楊家寧 律師被告 蔡美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16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美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民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