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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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即原告上訴人與乙○○間因93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價額為新台幣2,2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7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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