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慶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76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742號),本院於民國
104年10月2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仟伍佰元」,理由欄關於「1,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
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潔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