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96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96號聲請迴避事件民國104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並聲請法官迴避。惟抗告人未於聲請迴避三日內,釋明法官應迴避之原因,且本裁定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命補繳抗告費,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第1項但書,應無庸停止訴訟程序。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