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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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35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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