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01號聲請人 蔡福發 聲請人 蔡福松 聲請人 蔡福有 聲請人 蔡金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清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601號聲請人 蔡福發 聲請人 蔡福松 聲請人 蔡福有 聲請人 蔡金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清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