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6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0號原告台中精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明和 訴訟代理人 康玉葉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黃瑋如 律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黃聰能
郭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台財訴字第104139078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12月17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