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205號聲請人 葉迪 相對人卷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9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6,106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因給付薪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6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76,106元(資遣費25,456元、工資50,650元),於109年6月10日前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可稽。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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