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羅雅君.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字第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羅雅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羅雅君)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後,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6月4日以法矯字第099902121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8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