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09號上訴人 林公世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珍 因103年度訴字第140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19萬5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8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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