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38號原告地漾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聖峰 被告同開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儀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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