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4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四六號
原告戊○○
己○○庚○○兼右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壬○○○被告丙○○
辛○○丁○○癸○○子○○被告丑○○
乙○○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