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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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13號原告 湯泉 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紹文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被告飛茂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清 訴訟代理人 羅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九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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