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原告 王芳君 被告 謝典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陳彥志法官李怡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亭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