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治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0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陸點壹貳伍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藍治和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6.1255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保字第598號),經送檢驗,結果含有大麻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1100375號鑑驗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中扣得之煙草1包(淨重6.2507公克、驗餘淨重6.1255公克),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含大麻成分,屬第二級毒品,有該院民國112年11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1100375號鑑驗書1份附卷足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準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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