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43號原告 魏匡衍 被告 黃莉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1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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