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蘇曉羿 被告 孫慧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王宥棠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筑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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