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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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211號
上 訴 人 佳成實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等間請
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本
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357,43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