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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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丙○○
            地下1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264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1000
元,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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