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99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雯 、陳xx富億建材有限公司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起訴時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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