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799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若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雅雯 、陳xx富億建材有限公司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起訴時債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6,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