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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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救字第36號

聲請人 楊幼朱

相對人 蘇敏瑢

蘇英豪

蘇敏瑢的媽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長期無業,領有低收入戶證明及身心障礙手冊,又無財產,爰請求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領有低收入戶證明,又無財產等事實,固提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固足認定聲請人近年生活狀況非佳,然就聲請人是否缺乏經濟信用而無籌措款項支應訴訟費用之可能乙節,聲請人則未提出相關證據以資釋明,從而揆諸前揭裁定意旨,尚難遽論聲請人已達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程度,則其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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