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8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75號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7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不服原審法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75號),於99年8月10日向臺灣臺中監獄提起上訴,翌日送至原審法院,惟其書狀僅載明「不服貴院判決,理由後補」,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經本院於其上訴期間屆滿20日(即99年9月6日)後,於99年9月27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9年10月1日寄存送達被告戶籍地(臺中縣大里市○○里○○路291之1巷3號)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並經被告本人於99年10月4日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送達登記簿各1份在卷可查,然被告迄至本案判決前仍未遵守本院前揭裁定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有訴狀查詢表1份在卷可參,其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之情,依法自應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得上訴。
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