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請人 莊沛陵
孫詩婷 陳韻瑩 范纁之 黃智信 兼上五人之代理人 方淑鈴 相對人瑞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貞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2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於108年5月9日前給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載之工資及遣散費(即「勞工總債權」欄項之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⑴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⑵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⑶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資方)間關於給付工資及遣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兩造於108年5月2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於108年5月9日前給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載之工資及資遣費(即「勞工總債權」欄項之金額),因相對人並未履行其義務等情事,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業據其提出上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附表(瑞發實業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等債權明細表)、會議出席簽到簿、申請名冊及委任書、民事委任狀等件為證,並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蓋印確認與正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又審核上開調解內容,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之情形,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上開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