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23號
107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 范發榮 被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家維訴訟代理人檢察事務官彭保忠被上訴人劉子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選字第23號、107年度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曾明玉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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