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興冷凍肉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苗皇品薑母鴨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苗皇品薑母鴨店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其登記資料及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
108年3月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因聲請人迄未提出,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之組織型態,及確認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此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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