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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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文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856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文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賴文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一節,有該實驗室106年7月17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6190號鑑定書1紙附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經送具有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就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就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該中心106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是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以宣告沒收)。至盛裝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包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5.46公克│││)│├──┼───────────┤│2│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1.55公│││克)│├──┼───────────┤│3│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5928公克)│├──┼───────────┤│4│內含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注│││射針筒2支│├──┼───────────┤│5│內含毒品海洛因成分殘渣│││袋1袋│├──┼───────────┤│6│內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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