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原告乙○○被告兼被告丁○○之訴訟代理
己○○被告庚○○被告戊○○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九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十六號就本院九十七年易字第五十七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二時八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陳映佐書記官何適熹通譯陳其明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甲○○
乙○○被告兼被告丁○○之訴訟代理人
己○○被告庚○○
戊○○丙○○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甲○○新台幣(下同) 伍萬 元正,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存入永豐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黃翎禎
二、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下同)拾萬元正,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同年五月二十日各連帶給付伍萬元,並存入永豐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翎禎。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右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何適熹法官陳映佐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適熹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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