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20,000元【計算式:訟爭土地全部價值810平方公尺×12,000元/平方公尺=9,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2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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