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490號原告 邱眉弼 被告 李益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原告就本院100年易字第768號刑事恐嚇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年附民字第201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
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主張遭被告恐嚇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其主張收到手機簡訊遭恐嚇之地點均在桃園縣境內。足見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轄區,揆諸上開條文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本為男女朋友關係,於交往期間被告曾交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8萬元為其償還私人債務。嗣兩人結束交往,被告心有不甘,自民國100年2月2日起,分別以0000000000、0000000000之手機門號,陸續發送恐嚇簡訊予原告,以附表所示「邱眉弼不還錢,會害死你全家」等簡訊恐嚇原告致其心生畏懼,精神遭受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有用簡訊恐嚇原告沒錯,但伊希望能和解,因原告尚欠伊38萬元,原告請求金額太高,伊無力賠償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宣告假執行。
三、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
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而所謂「自由權」,係指自己之身體及精神上自由活動不受他人不法之干涉而言。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基於恐嚇之故意,自100年2月2日起,分別以手機陸續發送恐嚇簡訊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自承:「(提示刑事判決,是否有恐嚇原告),我在刑案都已經承認,我有用簡訊恐嚇原告沒錯,但我希望能和解,因為原告還欠我38萬元」;「我在刑事已認罪」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3頁背面),核屬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且本件被告涉犯恐嚇罪責,業經本院刑事庭100年度易字第768號、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481號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在案,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證查核屬實,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四、次按,民法第195條所稱侵害自由權等「相當」之損害賠償,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而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有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及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以手機傳送簡訊方式恐嚇原告,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使原告陷於畏懼致精神自由受侵害,受有精神上苦痛,是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請求慰撫金,洵屬有據。又兩造名下皆無財產,另被告99年度所得為6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在卷可稽。審酌兩造教育程度、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精神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12萬元為適當,其逾此部份請求,顯屬無據。
五、末以,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3
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本件損害賠償之債屬無確定期限,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0年9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及免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被告供擔保得免假執金額。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審駁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託律師上訴,應一併繳交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葉靜瑜附表:
┌──┬─────┬─────┬─────┬─────────────┐│編號│發送日期│發送門號│接收門號│簡訊內容摘要│├──┼─────┼─────┼─────┼─────────────┤│01│100.02.02│0000000000│0000000000│幹,欠我的38萬給妳3天籌錢││││││,我會親自帶朋友跟妳家人拜││││││年,欠錢還錢~天經地義│├──┼─────┼─────┼─────┼─────────────┤│02│100.02.02│0000000000│0000000000│縮頭烏龜的賤女人~欠我的38││││││萬,別以為躲起來就沒事!我││││││會去找妳的所有親人拜年問好││││││!妳最好來電商談要怎樣還錢│├──┼─────┼─────┼─────┼─────────────┤│03│100.02.04│0000000000│0000000000│這是妳逼我的,明天開始天天││││││會有少年仔輪流去跟你家人拜││││││年│├──┼─────┼─────┼─────┼─────────────┤│04│100.02.04│0000000000│0000000000│害我家庭破裂~拍拍屁股就想││││││全身而退~門都沒有~老子跟││││││妳加妳全親人同歸於盡│├──┼─────┼─────┼─────┼─────────────┤│05│100.02.09│0000000000│0000000000│妳欠我的38萬~星期五準備好││││││放妳哥身上~有人會過去收~││││││別害妳哥│├──┼─────┼─────┼─────┼─────────────┤│06│100.02.10│0000000000│0000000000│欠我38萬不還妳盡量躲~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躲貓貓我喜││││││歡~哈哈哈!│├──┼─────┼─────┼─────┼─────────────┤│07│100.02.12│0000000000│0000000000│請轉告邱眉弼,欠我的38萬星││││││期一放她哥哥身上,我親自帶││││││人去收錢!叫她別害她哥哥啊│├──┼─────┼─────┼─────┼─────────────┤│08│100.02.17│0000000000│0000000000│牛奶麻煩轉告邱眉弼!三天不││││││出面,找他家人討,全省堂口││││││照片通緝她。│├──┼─────┼─────┼─────┼─────────────┤│09│100.03.03│0000000000│0000000000│怕死不敢接電話,欠錢不還,││││││妳要害死妳全家就是?│├──┼─────┼─────┼─────┼─────────────┤│10│100.03.15│0000000000│0000000000│邱眉弼妳的報應即將來臨...│├──┼─────┼─────┼─────┼─────────────┤│11│100.03.17│0000000000│0000000000│邱眉弼,妳好樣的!完全不顧││││││家人安危!我要讓妳嚐到家庭││││││破碎的痛苦~大家走著瞧~│├──┼─────┼─────┼─────┼─────────────┤│12│100.03.18│0000000000│0000000000│報應開始~哈哈哈│├──┼─────┼─────┼─────┼─────────────┤│13│100.03.29│0000000000│0000000000│這是最後通知~欠我的38萬4││││││天後到期~不還試試看│├──┼─────┼─────┼─────┼─────────────┤│14│100.03.29│0000000000│0000000000│欠錢不還必自斃│├──┼─────┼─────┼─────┼─────────────┤│15│100.04.21│0000000000│0000000000│轉告邱眉弼快還錢~不還~好││││││戲要上場│├──┼─────┼─────┼─────┼─────────────┤│16│100.04.25│0000000000│0000000000│邱眉弼不還錢,會害死妳家人│├──┼─────┼─────┼─────┼─────────────┤│17│100.04.30│0000000000│0000000000│邱眉弼再不還錢妳會終生後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