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東小字第2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地為屏東縣○○鄉○○路76之3號乙情,業據原
告陳報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管轄。另本件原訂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上午9時55分
進行言詞辯論,應併予取消,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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