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78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