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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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 蔡阿七
蔡寶 蔡文王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宗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6,404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6,400元×157.03平方公尺×原告三人之應有部分(6/54+12/54+921/5400)=506,4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