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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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管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55號原告立穩機電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光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被告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