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 洪瑞蓉 訴訟代理人 黃博祥 被告 張恩誠 訴訟代理人 羅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11月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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