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7號聲請人 洪銀樹 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關於修正條文如附表誤寫欄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