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3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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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29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931號原告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大陸地區‧ 張壯強 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張壯強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條第三項則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張壯強於民國(以下同)91年12月17日以「風度鱷FENGDU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腰帶」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審定第0000000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審定商標有違當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尚無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7款、第12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乃以93年12月21日中台異字第92153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蘇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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