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鄭立崑 被告 游素珍
游俊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鄭立崑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2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附表:
一、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3,40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游素珍、游俊連占用之面積100平方公尺)=1,340,000元。
二、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2,674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3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游素珍、游俊連占用之面積30平方公尺)=380,220元。
三、以上總計:1,340,000元+380,220元=1,720,22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