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年月日│98.03.04│98.05.13│├────────┼───────┼───────┤│偵查(自訴)機關│甲○98年度毒偵│甲○98年度毒偵││年度及案號│字第521號│字第1475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479號│80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7.30│98.10.15││││││├───┼────┼───────┼───────┤││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479號│802號││├────┼───────┼───────┤││判決確定│98.08.21│98.11.09│││日期│││├───┴────┼───────┼───────┤│備註│甲○98年度執字│甲○98年度執字│││第4024號│第50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