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349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2月22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