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96號原告 沈怡 被告臺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 謝景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黎錦福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