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邱○○(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曾○○(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被告乙○○(原名 施泳安 )
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陳海寧法官楊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