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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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571號原告甲○○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叁拾捌萬壹仟柒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萬肆仟叁佰陸拾壹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郭群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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