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7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丙○○係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 喬治亞 BOBO成長園之褓母,平日之工作為照顧托嬰之幼兒,為從事照護業務之人。其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日間因疏於注意幼兒 莊子誼 ,致莊子誼之父母甲○○、乙○○二人下班後接回莊子誼返家時,發現莊子誼之雙側臉頰瘀傷,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乙○○告訴被告丙○○涉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乙○○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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