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8歲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484號),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傷害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儷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