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7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王文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王文櫻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王文櫻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第50條規定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刑法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原則上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較諸修正前刑法剝奪行為人原得易刑處分利益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且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整體觀察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經新舊法比較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先予敘明。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7至20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勁丞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偽造文│有期徒刑8│101年7│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聲請書│月2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附表漏載月││104年度││104年度│││││,應予更正││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2│偽造文│有期徒刑8│101年8│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2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3│偽造文│有期徒刑8│101年9│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2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4│偽造文│有期徒刑8│101年10│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2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5│偽造文│有期徒刑8│101年11│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2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6│偽造文│有期徒刑8│101年12│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2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7│偽造文│有期徒刑8│102年1│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2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8│偽造文│有期徒刑8│102年2│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2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9│偽造文│有期徒刑8│102年3│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2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10│偽造文│有期徒刑8│102年4│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2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11│偽造文│有期徒刑8│101年12│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12│偽造文│有期徒刑8│102年1│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13│偽造文│有期徒刑8│102年2│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14│偽造文│有期徒刑8│102年3│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15│偽造文│有期徒刑8│102年4│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16│偽造文│有期徒刑8│102年5│臺灣高雄│104年12│臺灣高雄│105年1│││書│月│月5日│地方法院│月4日│地方法院│月5日││││││104年度││104年度│││││││審訴字第││審訴字第│││││││1546號││1546號││├─┼───┼─────┼────┼────┼────┼────┼────┤│17│偽造文│有期徒刑3│102年1│臺灣高雄│106年6│臺灣高雄│106年7│││書│月,如易科│月20日│地方法院│月21日│地方法院│月18日││││罰金,以新││106年度││106年度│││││臺幣1,00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元折算1日││501號││501號││├─┼───┼─────┼────┼────┼────┼────┼────┤│18│偽造文│有期徒刑3│102年2│臺灣高雄│106年6│臺灣高雄│106年7│││書│月,如易科│月20日│地方法院│月21日│地方法院│月18日││││罰金,以新││106年度││106年度│││││臺幣1,00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元折算1日││501號││501號││├─┼───┼─────┼────┼────┼────┼────┼────┤│19│偽造文│有期徒刑3│102年3│臺灣高雄│106年6│臺灣高雄│106年7│││書│月,如易科│月20日│地方法院│月21日│地方法院│月18日││││罰金,以新││106年度││106年度│││││臺幣1,00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元折算1日││501號││501號││├─┼───┼─────┼────┼────┼────┼────┼────┤│20│偽造文│有期徒刑3│102年4月│臺灣高雄│106年6│臺灣高雄│106年7│││書│月,如易科│20日│地方法院│月21日│地方法院│月18日││││罰金,以新││106年度││106年度│││││臺幣1,000││審訴字第││審訴字第│││││元折算1日││501號││501號││├─┼───┴─────┴────┴────┴────┴────┴────┤│備│1.附表編號1至16,曾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註│2.附表編號17至20,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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