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997號債權人 凃火城 上列債權人凃火城因與債務人善化佛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凃火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善化佛堂之登記資料,以供本院審核。
二、依債權人所提之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取款憑條其存戶簽章之善化佛堂小章為 李富雄 ,與債權人所提之法定代理人 王水金 不符,請查明債務人善化佛堂其法定代理人究為「王水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抑或為「李富雄」,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