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25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238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9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陳惠芬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緣陳惠芬自小廣告得知有人欲租用他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訊息,其雖明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一旦交予他人使用,即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且一般人取得他人存摺及金融卡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因家庭經濟困窘,為支付家庭搬遷租屋費用及其女在外求學之費用,而萌出租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及金融卡以牟利之思,雖對於提供其所申辦之金融機構帳戶必然為他人從事不法犯罪使用等情節雖無確信,但仍基於縱若該金融機構帳戶被他人或嗣後取得帳戶資料之其他不詳之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2日下午4、5時左右,在臺中市○區○○街附近,將其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其依租借帳戶廣告所聯繫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賴先生」之成年男子使用,而以上開方式容任該「賴先生」或其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利用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物,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賴先生」或其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9年12月22日晚上9時13分許起,先後佯為奇摩賣家、郵局人員,撥打電話予 高綉棋 ,謊稱其先前之購物訂單,因網站內部作業疏失致誤設為分期扣款,必須至郵局提款機操作始能取消云云,致高綉棋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前往嘉義縣民雄鄉民雄工業區之雙福郵局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而於同日晚上9時58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4,998元至陳惠芬上開金融帳戶內,旋即遭人提領一空。
嗣高 綉棋匯款後驚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惠芬上訴意旨雖以:伊知道錯了,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被害人亦願意原諒伊,希望給予自新之機會等語。
三、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復按刑事簡易判決得無庸就刑法第57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加以記載說明,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4條規定自明,原審依簡易判決處刑,雖未就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例示事由之審酌於判決中詳加記載量刑依據,但依前揭法條、說明,尚不得即謂原審未加以審酌前開事由而遽認其判決不適法,殆無疑義。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原審以被告犯幫助詐欺犯行罪證明確,依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予以論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是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考量被告係因家庭經濟因素,為支付家庭搬遷租屋費用及其女在外求學之費用,始為本件犯行,其犯後已坦承一切犯行,並深表悔悟,且已賠償被害人高綉棋全部損失,有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紙在卷可考,被害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若被告依約賠償伊損失,伊願意原諒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經驗及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
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林慧欣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