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9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0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1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72號

原告 徐逸蕙

林瀛盈

朱蘊欣

彭琬君

被告 鍾文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7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2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