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5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PHANTHANHTAI

選任辯護人謝俊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NTHANHTAI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

  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PHANTHANHTAI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並有蒐證照片、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 阮功黃 之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函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包裹簽收紀錄、包裹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3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2640號鑑定書等證據在卷,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外國人,在外國有住居所,僅是前往我國工作,且其涉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高度之動機逃匿,故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另斟酌被告多次參與運輸毒品大麻,對於我國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所生危害重大,有高度確保被告到庭審理之公益,自有羈押之必要性,故裁定被告於113年11月13日起開始羈押,迄今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4年2月4日訊問被告後,仍認其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越南人,僅係來臺工作,在臺灣並無何等地緣關係之羈絆,且其涉犯之罪為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而重罪在經驗上亦伴隨有較高度逃亡可能,係人不甘受罰、趨吉避凶之本性,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此外,審酌被告多次參與運輸毒品大麻,對於我國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所生危害重大,經與其人身自由法益權衡,縱本案已於114年2月4日辯論終結,仍有繼續羈押以確保可能之上訴審程序或執行程序遂行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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