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99號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43年12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93年12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1,940,000元②5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00年12月9日止,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3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合計2,270,29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貸款總約定書1件、消費性借貸借據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09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402│建│70.3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0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1│2│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32│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鋼筋│41│41│83│平│全部││││8│南工街130巷8│康市忠孝│混凝土造│.7│.7│.5│方││││││號│段402地││6│6│2│公│││││││號│││││尺│││└──┴─┴──────┴────┴────┴─┴─┴─┴─┴───┴───┘